4 對合格評定機構的要求
4.1 總則
4.1.1 能力驗證作為重要的外部質量評價活動,尋求并參加能力驗證是合格評定機構的責任和義務。
4.1.2 合格評定機構應結合自身需求參加能力驗證,本規則規定的是合格評定機構參加能力驗證的*低要求。
4.1.3 合格評定機構應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利用能力驗證結果,并按要求向CNAS報告其參加能力驗證的信息。
4.2 制定參加能力驗證工作計劃的要求
4.2.1 合格評定機構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應有參加能力驗證的程序和記錄要求,包括參加能力驗證工作計劃和不滿意結果的處理措施等內容。
注:參加能力驗證的程序可以是獨立的程序,也可以包含在其他程序中。
4.2.2 合格評定機構應分析自身的能力驗證需求,制定參加能力驗證的工作計劃并實施,同時根據人員、方法、場所和設備等變動情況,定期審查和調整參加能力驗證的工作計劃。
4.2.3 參加能力驗證工作計劃應至少滿足本規則 4.3 條款的要求,同時應考慮以下因素(不限于):
a) 認可范圍所覆蓋的領域;
b) 人員的培訓、知識和經驗;
c) 內部質量控制情況;
d) 檢測、校準和檢驗的數量、種類以及結果的用途;
e) 檢測、校準和檢驗技術的穩定性;
f) 能力驗證是否可獲得。
注 1:當合格評定機構使用了不同型號設備、多臺相同設備和/或不同方法對于同一項目(或參數)出具數據時,鼓勵這類機構參加針對每一設備和方法的不同能力驗證。
注 2:當同一子領域存在多個可獲得的能力驗證時,鼓勵合格評定機構基于自身風險分析,在持續參加同一能力驗證項目的基礎上,參加涉及不同檢測參數和方法的能力驗證。
4.2.4 在沒有適當能力驗證的領域,合格評定機構應當通過強化其他質量保證手段(例如:CNAS-CL01中7.7條款規定的方式)來確保能力,這些措施也應當作為合格評定機構相關質量控制計劃或參加能力驗證工作計劃的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