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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采購理論知識
分散采購是政府采購的組織形式之一,是指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限額標準以下、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服務和工程的政府采購活動。
從內容上說,是屬于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項目,而且不得超過目錄內限額標準,這種定位已經把分散采購的范圍嚴格限定住了,而采購人基于傳統的購買理論,難以逃脫自行購買的欲望,協議供貨確定同品牌內多家供應商,能部分滿足采購人的自行購買欲望,而分散采購不同于零星的協議供貨需求,有相當的技術含量和操作性,采購人追求分散采購的目的比較明確,就是要操作方便,便于對時間控制,便于對供應商控制,總是尋找某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來謀求分散采購的操作權,因此分散采購管理權是決定采購是否達到目的的關口,而分散采購審定就變成了焦點問題,就如同采購方式由誰決定一樣,分散采購決定權的爭論也是不可避免的。
操作流程要規范
審批:單位分散采購項目應填寫《政府采購計劃申請表》,報采購中心審核,報采購管理部門備案,政府采購管理處有權對采購項目類別、采購預算大小、采購人組織采購能力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經審核批準的不得擅自實行分散采購。
采購方式:考慮到分散采購的特殊適用條件,采購方式一般以競爭性談判為主,達到公開招標限額要求的必須公開招標,不得以種種借口規避公開招標而尋求分散采購。
委托形式:政府分散采購可以由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采購人不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應當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獲省財政廳登記備案的招標代理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