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財政部發布的《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與此前繳納比例一致。
據悉,自1997年國家頒布《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后,我國娛樂業、廣告業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稅在征收營業稅時一并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銷售額的3%收取。因此,當相關部門確定將文化創意服務產業納入到“營改增”試點行業之中時,業內曾對“營改增”后廣告業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是否繼續征收、征收比例是否有變化存在一定疑問。
據了解,本次通知還明確表示,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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