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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法律尊嚴——安徽高院道歉維護法律*威 |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一種少見的方式,向蒙冤者表達歉意。9月7日,該院在亳州市委機關報《亳州晚報》上刊登一則公告,為“亳州興邦公司集資詐騙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向他們賠禮道歉。
因判決有誤,安徽高院向蒙冤者登報道歉,列全部19人姓名,這樣的舉動,在全國來說尚屬首例。必須承認,安徽高院此舉為中國的法院帶了一個好頭。
安徽高院向蒙冤者登報道歉的行為,盡管是一種進步,我們依然希望類似的事情越少越好。畢竟,法律作為國之重器,擔負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秩序的重任,每一個判決都關乎受審判者的命運前途甚至生命,必須慎之又慎。法院道歉,體現了對法律尊嚴的敬畏,所有的法律工作者都應該從這次道歉中吸取教訓,慎重用好手中的法律權力,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定
(2013年4月1日*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3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結合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工作實際,對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規定:
*一條 本規定所稱自賠案件,是指人民法院辦理的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
第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小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負責辦理本院的自賠案件。
第三條 人民法院對賠償請求人提出的賠償申請,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予以審查立案。
第四條 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應當指定一名審判員承辦。
負責承辦的審判員應當查清事實并提出處理意見,經國家賠償小組或者賠償委員會討論后,報請院長決定。重大、疑難案件由院長提交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五條 參與辦理自賠案件的審判人員是賠償請求人或其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的,應當主動回避。
賠償請求人認為參與辦理自賠案件的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其回避。
以上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第六條 賠償請求人申請回避,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賠償決定前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自賠償請求人申請回避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書面決定。賠償請求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做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案件辦理工作。
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國家賠償小組負責人或者賠償委員會主任決定。
第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案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調取原審判、執行案卷,可以向原案件承辦部門或有關人員調cha、核實情況。聽取意見、調cha核實情況,應當制作筆錄。
案件爭議較大,或者案情疑難、復雜的,人民法院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原案件承辦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舉行聽證。聽證情況應當制作筆錄。
第八條 人民法院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協商。協商應當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協商情況應當制作筆錄。
經協商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
第九條 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前,賠償請求人撤回賠償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賠償請求人撤回賠償申請后,在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時效內又申請賠償,并有證據證明其撤回申請確屬違背真實意思表示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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