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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因違反了年撿規定,收到工商吊銷執照的處罰,但這并不是不可以恢復的 |
企業因違反了年撿規定,收到工商吊銷執照的處罰,但這并不是不可以恢復的。
1、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只是企業解散程序的開始而不是終結。我國法律、行政行規對企業法人由設立到終結定出了一套嚴密的法律程序。法律規定,各類企業法人解散到終結都必須經過清算程序。《公司法》第192條規定:”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由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總結出,解散程序從開始到企業法人注銷登記要經過下列程序:
(1) 成立清算組;
(2) 依法嚴格清算;
(3) 清算結束后,清算報告要報股東大會或主管機關確認;
(4) 注銷登記;
(5) 公告。這五項法律程序全部進行終結后,解散程序才告結束,企業法人主體資格才歸于消滅。
2、企業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情形并不當然的產生企業主體資格消滅的結果。因為,吊銷只是企業解散的一個是由,企業在沒有經過必需的清算、注銷、公告就沒有根本消滅。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法人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違法行為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其隱含一種可以在特殊條件下”恢復”的潛在意義。比如:最常見的企業因兩年未參加年檢這一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該行為屬于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由之一,但是,當下年企業法人又參加年檢并符合年檢條件時,該企業法人的經營權自行恢復,不需要進行重新登記,這一點也可以說明吊銷營業執照并不是企業法人立即消滅的程序,企業經營權的再行恢復不是沒有法律可能,且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正因為如此,吊銷并沒有剝奪企業法人的民事主體資格,而只是剝奪了其生產經營權,實質上是對企業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一種限制,是將其經營范圍限制在清算活動之內,包括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和應訴。只不過此時的公司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正如自然人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在死亡前的民事主體資格不能被剝奪一樣,企業法人在因違法吊銷營業執照后其民事主體資格同樣不能被剝奪。
因此最捷徑的辦法,就是接受罰款,重新年撿,具體和當地工商局疏通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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