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行政機關作出的下列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依照有關法律、規的規定提出申訴;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于內部行政管理關系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有關雙方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其他處理”;
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規定;
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8、其他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二、申請行政復議的程序
(一)申請
1、可申請的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依法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
(5)相應行政復議申請屬于受理行政復議機關管轄;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可申請的期限。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3、申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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