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刑事量刑的基本原則
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核心內容是犯罪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決定了刑罰的輕重。依據我國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除了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外,還應當同時具備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這個實質要件,當然還包括非累犯條件。數罪并罰的犯罪分子既然犯了數罪,表明其主觀惡性較重,一旦條件允許可能再度危害社會。
二、什么情形下應當撤銷緩刑?
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都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而在考驗期滿后才被發現,只要未超過追訴期限,仍應撤銷緩刑,按數罪并罰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被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漏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新發現的漏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三、哪些案件不能適用緩刑?
依我國刑法規定,對犯有數罪的犯罪分子,必須具備數刑中*高刑期在三年以下,決定執行的刑期也在三年以下,而數罪又都具備緩刑的其他條件的,才可以適用有期徒刑緩刑,從司法實踐來看,這種情況幾乎沒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