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明確規(guī)定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名目的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于年底雙薪(即第13個月工資)可分兩種情況處理。情況一:“一次性獎金”與“年底雙薪”同月發(fā)時,即可將此兩項獎金合并除以12確定稅率和扣除額;情況二:“一次性獎金”與“年底雙薪”不同月發(fā)時,可按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將“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將“年底雙薪”和當月工資合并計算繳納個稅。至于用哪種方法繳納個稅,要根據企業(yè)實際情況,分別計算兩種情況應繳納的稅額,從而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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