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詳見文件:財稅[2011]117號
2.下列企業所得稅按20%征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以上均須是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詳見文件: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高新技術企業按15%稅率征收。詳見文件: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科發火[2008]172號
4.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詳見文件: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國稅發[2008]116號
5.安置殘疾人就業稅前加計扣除。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詳見文件: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財稅[2009]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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