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辦公工資要正常支付
文件明確,妥善審理勞動合同糾紛案件。
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按照法定程序經與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或者經與工會、職工代表等民主協商,對在合理期限內延遲支付工資、輪崗輪休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作為認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解讀:
在北京市人社局11月9日發布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總工會北京企業聯合會/北京市企業家協會北京市工商聯合會關于發布北京市2022年企業工資指導線有關問題的通知》中也明確提及了這一通知。
通知中明確:
企業應結合經濟效益、人工成本情況,參照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和行業人工成本等信息做好增資決策。
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增長的企業,可結合自身實際參照基準線安排本企業的工資增長水平。
效益情況與往年持平或略有下降的企業,可結合自身實際參照下線安排本企業的工資增長水平;企業經濟效益下降幅度較大或虧損嚴重的,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同意后,工資可以零增長或適當降低工資,但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市*低工資標準。
結合二者不難看出,企業效益下降較大或虧損嚴重的,可適當降薪。
但必須要滿足民主條件,即公司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取得工會或職工代表同意的情況下,依然可以適當降低工資。
如果不能滿足以上民主條件,降薪依然不具有合法性。
除依法按協商程序降低勞動報酬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通過居家辦公或者靈活辦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勞動,勞動者請求按正常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依法妥善審理相關案件,積極引導和支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協商,采取協商薪酬、調整工時、輪崗輪休、在崗培訓等措施穩定工作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