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回避的種類
1.自行回避
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在訴訟過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時,主動要求退出刑事訴訟活動。
2.申請回避
是指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們所在的機關提出申請,要求他們回避。
3.指令回避
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組織或行政負責人有權作出決定,令其退出訴訟活動。
二 回避的理由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三 回避的人員范圍
1.審判人員,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委員會成員和人民陪審員。
2.檢察人員。
3.偵查人員。
4.參加偵查、起訴、審判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注意:證人、辯護人不適用回避,此處是我們招警考試的?键c,可以簡單記憶為“公檢法書翻鑒”
四 回避決定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注意:此處也是回避制度的重點,學員需要準確掌握不同情形下回避由誰決定,并且將其與治安案件相區分。
五 回避效果
1.非法定情況,法院當庭駁回,并不得復議。
2.提出回避申請,審查后作出回避與否的決定,不服可復議一次。
3.審查期間原則上程序停止,但偵查程序例外。(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4.復議期間,訴訟活動不停止。
注意:此處也是回避制度的重點,學員需要在認真審題的基礎上,結合知識點,明白回避決定作出前后的效果有很大差別,回避決定作出后不得再參與偵查,但回避決定作出前是不能停止偵查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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