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該財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例:甲要借乙100萬,乙害怕甲還不上,要求甲提供擔保,于是甲把自己價值100萬的房子抵押給乙,擔保甲在日后一旦還不上欠乙的100萬,乙可以就該房子優先受償);質權是指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證書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以之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例:甲要借乙100萬,乙害怕甲還不上,要求甲提供擔保,于是甲把自己價值100萬的車質押給乙,擔保甲在日后一旦還不上欠乙的100萬,乙可以就該車優先受償)。
二者的相同點如下:
1.二者都是擔保物權,都是為了擔保主債務實現而存在的,主債務消滅,二者也同時消滅。
2.二者都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不能口頭約定。
二者不同點如下:
1.成立的條件不同。設立抵押權不需要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還是債務人占有即可;但是設立質權的質物必須轉移占有,實際交付到債權人手中才質權才能設立成功。
2.標的不同。抵押權的擔保標的是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而質權的擔保標的是動產和權利,不動產只能設立抵押權,不得設立質權。
3.擔保效果不同。質權除優先受償以外,因為是把質物轉移給了債權人占有,所以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抵押權因為其并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所以并不具有這樣的效果。
以上就是抵押權和質權的簡單比較,考生在做題時要注意看擔保物有無轉移占有,這是區分二者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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