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目標企業未來的業績與上市時間是對賭的主要內容,與此相對應的對賭條款主要有估值調整條款、業績補償條款與股權回購條款。
上交所指出,PE、VC等機構在投資時約定估值調整機制(一般稱為對賭協議)情形的,原則上要求發行人在申報前清理對賭協議,但同時滿足以下要求的對賭協議可以不清理:發行人不作為對賭協議當事人;對賭協議不存在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變化的約定;對賭協議不與市值掛鉤;對賭協議不存在嚴重影響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或者其他嚴重影響投資者權益的情形。
上交所要求,保薦人及發行人律師應當就對賭協議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發表專項核查意見。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對賭協議的具體內容、對發行人可能存在的影響等,并進行風險提示。
2016年以來,隨著新三板掛牌企業申請IPO數量逐步增多,部分企業出現了契約型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信托計劃等“三類股東”。由于“三類股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層層嵌套和高杠桿,以及股東身份不透明、無法穿透等問題,在IPO發行審核過程中予以重點關注。此前,部分在審企業對“三類股東”采取了主動清理的辦法。
近期,部分新三板企業宣布擬申請登陸科創板,對于“三類股東”問題,上交所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對“三類股東”的信息核查和披露,上交所表示,中介機構和發行人應從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關信息:核查確認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一大股東不屬于“三類股東”;中介機構應核查確認發行人的“三類股東”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已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有效監管,并已按照規定履行審批、備案或報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冊登記。發行人應根據《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披露“三類股東”相關過渡期安排,以及相關事項對發行人持續經營的影響。中介機構應當對前述事項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發行人應當按照要求對“三類股東”進行信息披露。保薦機構及律師應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及其簽字人員是否直接或間接在“三類股東”中持有權益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中介機構應核查確認“三類股東”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確保符合現行鎖定期和減持規則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