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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體依據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1號)第十三條規定,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管管理機構批準: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10號)第五條規定,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3年以上證券資產管理經驗,最近3年管理的證券類產品業績良好;
(二)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健全,風險管理有效;
(三)最近3年經營狀況良好,財務穩健;
(四)誠信合規,最近3年在監管部門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部門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
(五)為基金業協會會員;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10號)第八條規定,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除符合第5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于1000萬元;
(二)最近3年證券資產管理規模不低于20億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