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人數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按照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設立有限合伙企業,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具體要求可以參考注冊公司 (2)有限合伙人出資形式。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3)有限合伙人出資義務。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按期足額出資是有限合伙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因此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合伙人未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繳納出資義務的,首先應當承擔補繳出資的義務,同時還應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特殊規定
1、禁止有限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上海崇明開發區注冊]
地址:上海市徐家匯漕溪北路28號2樓G座(近東方商廈,地鐵1號線、9號線徐家匯站11號出口)
24小時咨詢熱線:021-64869896
135016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