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倍受矚目的預算法修正案,新預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預算是財政的基石,關系國計民生,是實行現代國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具有關鍵性意義。作為調整預算關系和規范收支行為的預算法被各國普遍視為“經濟憲法”和“憲法性法律”,是發揮和實現預算的理財治國功能的制度保障。新預算法在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諸多方面都有重要突破和創新,因此,準確理解新預算法的法律精神、根本宗旨和基本制度,對于貫徹實施好這部重要法律,發揮預算法在規范預算行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至關重要。
一、新預算法的法律精神和根本宗旨是建立現代預算制度
與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財政制度建設的總目標。預算是財政的核心,因此,建立現代預算制度不僅是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必然要求,更是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關鍵和根本。新預算法不僅在*一條立法宗旨中集中表達了建立現代預算制度的理念、目標和核心制度,本法所有章節和條款都是緊緊圍繞這一法律精神來進行相應的制度設計,初步建立了現代預算制度的法律基礎,并為進一步深化預算制度改革預留了空間。
1.現代預算制度是科學預算。現代預算制度反映了預算活動和預算制度建設的一般規律和通行做法,它既充分體現了我國預算改革發展的成功經驗,也積極借鑒了各國預算立法的普遍做法,是建立在科學理論基礎上的預算制度規則,有利于實現財政事業的科學發展。例如,新預算法確立了全口徑預算原則,規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改進預算控制方式,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設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規定財政轉移支付應當規范、公平、公開,以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體;建立現代國庫制度,規定國家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和集中支付制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