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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花稅稅法的內容構成與權力
(一)稅法的內容構成
印花稅稅法是我國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體現自家的經濟政策與政府的治稅意志,規定北京印花稅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稅收行為規范。
作為稅收行為規范的稅法,從內容構成上看,一般都包括這樣三個部分,1,假定。說明此項稅法在什么時間、什么地方和什么條件下才適用。
2,處理。說明此項稅法本身的內容和要求,它規定應由誰來納稅,就什么東西納稅,按什么標準納稅,在什么環節納稅,依據什么程序納稅,以什么形式(貨幣或實物)納稅。
3,制裁。即對違反稅法的行為,應給予什么樣的懲治。制裁的方式一般包括:①給予經濟上的處罰,如加收滯納金,處以罰金,②給予行政上的處分,如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等處分,③給予刑事上的處罰,如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繩之以法,判刑治罪。
(二)稅法的效力
印花稅稅法作為國家征稅的依據,一經立法機關頒布,就發捧法律效力。我國稅法的效力,可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z
1.空間上的敖力。指稅法生效的領域范圍。我國稅出生效的領域范圍,通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內。但也有的稅法的空間敖力,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某些具體的區域。如1984年11月15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沿海十四個港口城市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的暫行規定》,其空間上的效力,僅限于經濟特區和沿海14個港口城市。此外,還有地方立法,其空闖土的效力,一般僅限于地方政府的轄區內。
2.時間上的效力。指稅法生效與終止的日期以及溯及力問題。其中①生效,指稅法開始發揮作用,即發揮效力的日期,一殷都是自稅法公布之日起開始生效。②終止,又稱廢止,某項稅法自宣布廢止之日,氈,該項稅法便終止發揮作用,即終止生效。@所謂稅法的溯及力,是指某項稅法對在其生效以前發生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一般說來,我國稅法都無溯及力(個別情況除外)。
3.對人(自然人、法人)的效力。是指稅法對哪些人生效,即適用于哪些法人和自然人。如1984年10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只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物資供銷、交通運輸、建筑安裝、金融保險、郵政電訊、公用事業、出版業、娛樂業和各種服務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生效,對從事上述經營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則不生效。再如,1986年9月25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只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取得個人收入的中國公民生效,對在我國撞內居住,并取得個人收入的外籍個人則不生效。
了解稅法的內容構成與效力,可以使企業更好地執法與守法,避免與克服違反稅法行為的產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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