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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遠財務咨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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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的開辦資金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事業單位的開辦資金是否和實收資本一樣,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025號)規定,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其營業賬簿,應對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按規定貼花。
財務軟件核算以及實收資本增加如何貼花
我公司從去年開始采用財務軟件核算,從會計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到會計報表均采用軟件管理,不再手工記賬,但定期將這些核算資料輸出并裝訂成冊。請問我公司應如何貼花,是在開賬時貼花還是將賬本打印出來后統一貼花?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是總賬,我公司對記載資金的賬簿按本年度收到實收資本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以后年度則按件貼花五元,請問這樣處理是否正確?
《北京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另外,《國家稅務局關于對金融系統營業賬簿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1988]28號)第三條規定:“銀行使用計算機記賬,按照電子計算機會計核算的賬務組織和賬簿設置要求,輸入計算機的核算資料(包括綜合、明細核算資料),需要輸出打印賬頁、裝訂成冊,具有賬簿的作用。對通過計算機輸出打印賬頁,裝訂賬冊的,應按照規定貼花。”
根據上述規定,對采用計算機財務軟件進行核算的單位,應在賬簿打印成冊后,統一計征印花稅并貼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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