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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計稅依據的基本規定
北京印花稅根據應稅憑證的種類不同,其計稅依據規定如下: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購銷金額。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加工或承攬收入。如有受委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額的,可不計入計稅金額;但受托方提供輔助材料的金額,則應并入計稅金額。建設工程勘探設計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收取的費用。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財產租賃合同的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貨物運輸合同的計稅依據為運輸費用,但不包括裝卸費用。倉儲保管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倉儲保管費用。借款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借款金額。財產保險合同的計稅依據為保險費收入。技術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金額。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所載金額。營業賬簿稅目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s實收資本,包括現金、實物、無形資產和材料物資;資本公積,包括接受捐贈、法定財產重估槽值、資本折算差額、資本溢價等等s其他賬德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的件數。權利、許可證照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
印花稅計稅依據的檢查
1.從價計稅憑證的檢查。包括檢查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記載資金的賬簿。一般可按應稅憑證所載金額直接審定計稅依據,如購銷合同,可按合同記載的購銷金額為計稅依據;營業賬簿可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賬戶貸方余額合計為計稅依據等。對于未載明金額的憑證,例如以貨易貨合同,如果合同中只記載貨物數量而沒有金額,可按合同簽訂日國家牌價或市場價格與易貨數量確定計稅依據;再如,有的技術轉讓合同規定,受讓方按營業收入或利潤實現數一定比例分成,憑證書立時并無金額,對此可先按從量(憑證數量)定額稅率予征,當事人按合同規定比例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
2.從量計稅憑證的檢查。包括檢查權利許可證照以及會計 賬簿中的日記賬和各種明細分類賬。應在確定征稅范圍基礎上,核實其應稅憑證數量進而審定計稅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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