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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理事會秘書長應盡快將按本條第3款第1項對修正案提出的異議,按第3款第2項受到的意見通知所有締約各方。他以后還應將曾提出上述意見的締約一方或各方對修正案是提出異議還是接受等情況通知締約各方。
9、批準或加入本公約任何締約一方應認為已接受在該方交付批準或加入文書之日已生效的任何修正案。
第25條
1、任何國家可在其無保留批準簽署本公約或交付其批準或加入文書之日或其后的任何時候,向理事會秘書長發出通知書,聲明本公約應擴大適用于該國負有外交責任的所有或任何關境。上述通知應從理事會秘書長收到之日起的3個月后生效,但在本公約對有關國家生效前,對通知書中所指的關境不應適用。
2、在按本條第1款發出通知書中聲明將本公約適用范圍擴大到該國負有外交責任的關境的國家,可按本公約第22條的規定通知理事會秘書長有關的關境將不再實施本公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