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1)
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三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
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 平安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
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
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
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 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
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的
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
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
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
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于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
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
避難港由于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
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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