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生材料和供應鏈要求
1.回收含量達到20%或更多的產品。
2.聲明的回收材料應遵循從投入到最終產品的完整、經過驗證的監管鏈。
二.社會責任要求
1.涉及GRS產品生產的企業雇用的工人,受強有力的社會責任政策的保護。
2.GRS社會要求是基于全球社會責任合規方案的原則。在所有情況下,取國際勞工標準、國家/地方立法、GRS要求中最嚴格標準,其適用程度應不違反適用法律。
三.環境要求
1:參與GRS產品生產的企業應具有高度的環保意識。
2.生產所產生廢水需按照ZDHC廢水指南常規參數進行測試。
3. GRS的環境要求適用于認證組織內的所有業務。在所有情況下,適用最嚴格的國家和/或地方法規或GRS要求。
四.化學品要求
1. 用于生產GRS產品的化學品不會對環境或工人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2.GRS僅適用GRS產品制造過程中化學品的使用和管理。該標準不適用于整個設施,而僅適用于GRS產品的生產。GRS不涉及最終產品中存在的化學品,因為它不能控制在GRS生產鏈中用作初始投入的回收產品中可能存在的任何化學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