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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礎知識:離婚后發現的共同財產如何處理 |
相信很多小伙伴都在為2019云南事業單位考試做準備,在此云南易知諾教育和各位備考的小伙伴分享一下離婚后發現的共同財產如何處理,希望大家能幫助大家掌握,祝大家考試順利!
隨著社會的發展,傳統的婚姻觀念慢慢發生變化,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也越來越多,這其中尤為明顯的就是財產糾紛。大多數的離婚財產糾紛都是在離婚時處理的,但是如果在離婚后才發現還有共同財產,該如何處理呢?
陳某和白某原本是夫妻,兩人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婚生子陳小某離婚后由女方撫養,陳某定期給付白某撫養費和教育費;現住公房及房屋內所有物品歸女方所有;現金、存款上雙方不存在共同財產,離婚時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經營的公司、所有的汽車等財產,離婚后屬男方。2014年,白某在作為陳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據“離婚協議”要求陳某付撫養費時,發現陳某現住房是其與白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陳某在離婚時對該房屋進行了隱瞞。故白某以此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涉案房屋全部歸自己所有。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根據此規定,上述案例中的房屋是在雙方婚姻關系期間購買,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
對于陳某隱瞞的情形,此房屋該如何分割?《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在案證據能夠證明陳某的現住房是其在與白某婚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而且其主張購買該房屋已經告知白某缺乏證據支持,因此法院將涉案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依法進行了分割。同時,對于隱瞞財產的分割比例問題,需要法院依據過錯大小、具體案情等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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