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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瀛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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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糾紛律師王躍龍談可撤銷合同糾紛怎么辦 |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完善,企業在經濟領域上的合作與交流越來越多,在企業簽訂可撤銷合同發生糾紛怎么辦?如何去正確處理?下面就讓上海合同糾紛律師王躍龍為我們講解可撤銷合同糾紛怎么辦。
王躍龍律師,執業25年資深律師,碩士生導師。精通各類民商事案件,多次辦理數額巨大合同糾紛案件,曾代理民事案件出庭*高人民法院。王躍龍律師在從事法律工作的二十五年間,承辦了大 量的合同糾紛案件,涉及公司、證券、房地產、銀行、涉外投資、股權轉讓、知識產權、勞動人事等各業務領域,具有非常豐富的法律服務實踐經驗。
主要論著:《中國民法教程》,《票據法》
代理案件(部分)
1、中國銀行上海分行保證合同糾紛案(*高人民法院)
2、上海喬豐有限公司銀行借款、票據糾紛案(浙江高院)
3、中國太平洋保險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車輛保險糾紛案(西安中院)
4、歐倍德(中國)管理系統有限公司租賃合同解除糾紛案(上海*一中院)
一、可撤銷合同有哪些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誤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的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于懸殊、承擔責任、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稱為顯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本法第五十二條已規定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無效的問題,這和本條對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大的區別是是否損害了國家利益。損害國家利益的,涉及社會公共秩序,大陸法系一般規定為無效。如果未損害國家利益,受欺詐、脅迫的一方可以自主決定該合同有效或者撤銷。適用可撤銷合同制度,已經能夠充分保護受損害方的利益,也能適應訂立合同時各種復雜的情況。
二、當事人如何處理可撤銷合同
我國的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起無效。
對于可撤銷合同的規定必須要注意以下三點:
1、可撤銷合同中,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主要是誤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中,則只有受損害方當事人才有權請求撤銷合同。
2、撤銷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變更或者撤銷。
3、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銷合同,也可以要求對合同進行變更。
上海合同糾紛律師王躍龍對可撤銷合同糾紛怎么辦的講解就到此結束了,如果您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隨時咨詢上海合同糾紛律師王躍龍律師法律服務咨詢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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