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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條例于2011年12月1日由發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共有七章,64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目的是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和公共利益。該條例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的定義、分類和等級,并制定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該條例規定了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經營條件和責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和安全防護措施、進行事故應急預案和演練等。同時,該條例還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和儲存要求,包括車輛的安全裝載和規范儲存設施的建設。 該條例還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處理、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進行了規定。對于違反該條例的行為,相關部門有權進行處罰和責任追究。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出臺,有助于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和監控,提高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和公共利益。
正文:
危險化學品按照其主要危險特性進行分類,例如:
1.爆 炸 品:這類化學品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熱、受壓、撞擊等)能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瞬時產生大量的氣體和熱量,使周圍壓力急驟上升,發生。
2.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這類化學品是指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的氣體,它們可能因為受熱、撞擊或強烈震動而引發或燃燒。
3.易燃液體:這類化學品在常溫下易揮發,其蒸氣與空氣混合能形成性混合物。
4.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這類化學品在受熱、明火、摩擦、震動或遇濕等情況下易發生燃燒或。
5.氧化劑和有機化物:這類化學品具有強氧化性,易引起燃燒、。
6.放射性物品:這類化學品能放出射線,對和環境造成危害。
7.有和腐蝕品:這類化學品對和環境具有毒害和腐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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