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電池放電終止的判斷依據
       核對性放電試驗:放出額定容量的30~40%。
       容量放電試驗:放出額定容量的60~80%。
        放電終止電壓的取定:一般情況下按下表三的相關參數設置,也可根據蓄電池的放電曲線確定不同放電電流下的蓄電池放電終止電壓。
表三 放電的參數設置
放電率 放電電流(A) 蓄電池放電單體終止電壓(V) 容量檢測標準
10h 1.0I10 1.80 ≥1.00C10
5h 1.7I10 1.80 ≥0.85C10
3h 2.5I10 1.80 ≥0.75C10
1h 5.0I10 1.80 ≥0.50C10
達到上述三個條件之一,可視為放電終止。
 注意:
1).不要使蓄電池端電壓降至以上規定值以下。
2)放電后不要存放,請立即補充電。
3)大允許放電電流應控制在以下范圍之內:
放電電流 I≤1C10(A),持續放電;
放電電流 I=3C10(A),放電時間 T≤2min;
放電電流 I=6C10(A),放電時間 T≤10s。
4.2.2容量放電測試
一般情況下在對蓄電池進行定期容量測試時,可選擇以下幾種容量測試方法。
        離線式測量法
a)     將蓄電池組充滿電后脫離系統靜置1小時,在環境溫度為25±5℃的條件下采用外接(智能)假負載的方式,采用10小時放電率進行放電測試。
b)     放電開始應測量蓄電池的端電壓、環境溫度、時間。
c)     放電期間應測量記錄蓄電池的端電壓、放電電流、室內溫度,測量時間間隔為1小時,放電電流波動不得超過規定值的1%。
d)     放電期間應測量記錄蓄電池的端電壓及室溫,測量時間間隔為1小時。在放電期末要隨時測量,以便準確確定達到放電終止電壓的時間。
e)     放電電流乘以放電時間即為蓄電池組的容量。蓄電池按10小時率放電時,如果溫度不是25℃時,則應將實際測量的容量按照下式換算成25℃時的容量Ce:
式中:t—放電時的環境溫度
K—溫度系數(10H率放電時 K=0.006/℃;3H率放電時 K=0.008/℃;1H率放電時 K=0.01/℃)
f) 放電結束后,要對蓄電池組進行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