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對定級不準的備案單位,在通知整改的同時,應當建議備案單位組織專家進行重新定級評審,并報上級部門審批。備案單位仍堅持原定級的,公安機關可以受理其備案,但應書面告知其承擔由此引發的責任和后果,經上級公安機關同意后,同時通報備案單位上級主管部門。 2、對拒不備案的,公安機關依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備案的,予以警告,并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 3、違反相關規定具體處罰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哪些信息系統需要進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非涉密信息系統定級備案?
1、已運營(運行)的第二級以上(含二級)信息系統,應當在安全保護等級確定后30日內,由其運營、使用單位到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2、新建第二級(含二級)以上信息系統,應當在投入運行后30日內,由其運營、使用單位到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3、隸屬于中央的在京單位,其跨省或者全國統一聯網運行并由主管部門統一定級的信息系統,由主管部門向公安部辦理備案手續。跨省或者全國統一聯網運行的信息系統在各地運行、應用的分支系統,應當向當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備案。涉密信息系統向保密工作部門備案,不屬于公安機關管理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