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
(一)注冊資本金或者開辦金不少于10萬元;
(二)有與開展職業中介服務相適應的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120平方米且房屋
用途為辦公或商業類)和設施;
(三)有2名以上(含2名)具有人力資源服務職業資格(即具有職業指導員、
勞動關系協調員、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或經濟類初級職稱)、大專以上人力資
源類專業學歷、經過人力資源市場主管部門組織的從業人員培訓的專職工作人
員(以社保繳交記錄為證);
(四)有管理制度和章程(內容含開展服務的流程、規范、內部管理及工作制
度);
(五)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辦理依據
1.《就業促進法》第四十條: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
明確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
數額的開辦資金;(三)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四)法
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2.《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經營性人
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