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SDS:
1.參照法規67/548/EEC或1999/45/EC分類的危險物質或是PBT/vPvB或SVHC中的物質;
2.未列為危險品的混合物,但含有重量百分比>1%非氣體物質和體積百分比>0.2%的氣體的一種對人類健康或環境有危害的物質;
3.未列為危險品的固體或液體混合物(如:非氣體混合物),但含有重量百分比≥0.1%的PBT或vPvB或SVHC中的某一物質;
注:
PBT:persistent, bioaccumulative and toxic持久性生物積累性有毒物質
vPvB:very persistent and very bioaccumulative高積累,高持久物質
SVHC: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ern 高度關注物質
MSDS:
1.各國關于危險品分類中的物質,雖然每個國家法規不一樣,但通常為以下9類危險品:
第1類 爆炸品
第2類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第3類 易燃液體
第4類 易燃固體、自然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第5類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第6類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類 放射性物品
第8類 腐蝕品
第9類 雜類
2. 非危險單一物質或混合物
隨著進出口管理的日益嚴格,以及工廠對產品管理水品的日益提高,很多日常普通產品也要求提供MSDS報告。*為常見的有塑料制品,五金產品,包裝材料等。
MSDS和SDS雖然在內容和適用對象上有區別,但是也存在很多相同點,例如:
1.針對危險品,都必須提供
2.在內容框架上大致相同
3.都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更新或產品變化,對MSDS或SDS進行及時更新
4.都為了能更全面了解產品,為安全使用或操作提供了基本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