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國GHS制度、歐盟REACh法規、國際標準ISO 11014、我國GB/T 16483,GB/T 17519等*新規章標準的規定,MSDS(SDS)由以下十六部分信息組成,每個部分的標題、編號和前后順序不應隨意變更。從SDS內容不難看出,一份優質的SDS制作對于技術要求還是很高的,建議企業委托專業提供SDS服務機構編制
第1部分——化學品及企業標識
主要標明化學品的名稱,該名稱應與安全標簽上的名稱一致,建議同時標注供應商的產品代碼。
應標明供應商的名稱、地址、電話號碼、應急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地址。
該部分還應說明化學品的推薦用途和限制用途。
第2部分——危險性概述
該部分應標明化學品主要的物理和化學危險性信息,以及對人體健康和環境影響的信 息,如果該化學品存在某些特殊的危險性質,也應在此處說明。 如果已經根據GHS對化學品進行了危險性分類,應標明GHS
危險性類別,同時應注明GHS的標簽要素,如象形圖或符號、防范說明,危險信息和警示詞等.象形圖或符號如火焰、骷髏和交叉骨可以用黑白顏色表示。GHS分類未包括的危險性(如粉塵爆炸危險)也應在此處注明。
應注明人員接觸后的主要癥狀及應急綜述。
第3部分——成分/組成信息
該部分應注明該化學品是物質還是混合物。
如果是物質,應提供化學名或通用名、美國化學文摘登記號(CAS號)及其他標識符。
如果某種物質按GHS分類標準分類為危險化學品,則應列明包括對該物質的危險性分類產生影響的雜質和穩定劑在內的所有危險組分的化學名或通用名、以及濃度或濃度范圍。如果是混合物,不必列明所有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