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程監理承擔安全責任問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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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
我國自1988年7月25日建設部頒發《關于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開始,經過十多年的努力,建設監理已為廣大工程建設者認識和接受,建設監理制已納入規定,監理的地位和作用已得到了明確。但對工程監理應承擔的監理責任、特別是安全監理責任,卻一直沒有明確的界定。一種觀點認為:“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工程監理作為建筑市場的三大主體之一,理所當然地要承擔安全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工程監理是受業主委托,僅對工期、質量和投資進行控制,按照我國現行對工程監理的定義,工程監理不承擔安全責任。我認為,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從工程建設的整體性來分析,根據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和監理規范的要求,工程監理僅對正式工程中因故意降低驗收標準而導致的安全事故承擔安全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