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根據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因此,問題在于,是否具有總承包資質。程序問題除外。此問題還有責任主體和售后服務的問題。與設計院簽訂合同的主體不是事實業主。設計成果向哪一方負責。還涉及知識產權問題,原則上設計成果的產權人是合同的支付人。按貴司的意思就是施工方?伤膶嶋H出資人應是業主,應屬于業主單位。另外還涉及重復納稅問題?傊是以業主單位為主體簽署設計合同為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