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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商標異議申請
任何人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異議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有以下兩條途徑:
(一)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1、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 2、通過郵寄書件辦理。
1、一件商標異議申請只能對一件商標提出異議,每件異議申請書件應提交一式兩份。
2、異議申請書應當打字或印刷,其他書件應當字跡工整、清晰,用鋼筆、簽字筆填寫或用打字機打印。
3、被異議的商標及其初步審定號、被異議人(以《商標公告》上的商標申請人為準)的名稱及地址務必填寫清楚;被異議商標是通過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的,還需填寫商標代理機構名稱。
4、提出異議的異議人的名稱及聯系方式務必填寫清楚,并加蓋與異議人名義相同的印章(異議人為自然人的,須簽字或蓋章)。
5、異議人身份證明: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印章)、身份證復印件等。異議人只能對登載在《商標公告》上經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