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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ED認證_移動式承壓設備CE認證范圍 |
1999年歐盟再發布“移動式壓力設備指令”(Council Directive 1999/36/EC of 29 April on Transportable Pressure Equipment),簡稱TPED,從壓力設備發展史上看,這個指令是*一次把移動式壓力設備從危險品運輸法規里面分離出來的一部法規。這部法規適用于在歐盟境內危險品公路運輸和鐵路運輸用的移動式壓力設備(簡稱TPE),包括新造和在用的、反復充裝的和定期檢驗的壓力設備。TPE的定義是指包括閥門和附件在內的、用于運輸2類危險品(氣體)以及穩定化氰化氫(6.1類)、無水氟化氫(8類)和氫氰酸(8類)用的罐式和瓶式容器。
在歐盟市場上銷售的移動式承壓設備,需按照歐盟移動式承壓設備指令(簡稱TPED)的要求,取得CE標記。歐盟在2010年正式更新移動式承壓設備指令,發布新指令2010/35/EU代替1999/36/EC歐盟移動式承壓設備指令,移動式承壓設備指令(2010/35/EU)用一個統一的認證方案代替了原成員國各自的準入制度,對移動式承壓設備的設計制造和符合性評估提出要求,適用于所有歐盟成員國。
上海沃證機電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可以提供移動式承壓設備指令TPED認證服務(2010/35/EU),可受理各類TPED認證,提供新的TPED指令的完整培訓、認證和指導計劃,簽發歐盟公告機構證書。
適用于各類移動式承壓設備制造企業,涉及產品包括鋼制氣瓶,LPG氣瓶,公路及鐵路罐車,移動式承壓設備閥門,安全閥等。
TPED認證主要內容是:
對投放歐共體市場的新造移動式壓力設備(指2001年7月1日以后制造的)進行符合性評審;評審的技術要求為ADR和RID;
對投放成員國境內的新造移動式壓力設備進行符合性評審;評審的技術要求為ADR和RID;
對現有移動式壓力設備(指2001年7月1日以前制造的)進行再評審;評審的技術要求為ADR和RID;
對首次評審合格的移動式壓力設備進行定期檢驗、確認這些移動式壓力設備仍然是安全的、符合標準要求的,可以重復使用;
評審模式為A,A1,B,B1,C1,D,D1,E,E1,F,G,H,H1等13個(與壓力設備指令97/23/EC相同);
評審和再評審必須由授權檢驗機構(NOTIFIED BODIES)和核準檢驗機構(APPROVED BODIES)來進行;評審合格和必須打印或粘貼π標志和評審執行機構的識別號碼。
所有成員國必須根據本指令要求轉化為本國的法規、并作好一切準備工作,在2001年7月1日強制實施。
TPED認證的適用范圍:
-所有容器類(指令94/55/EC附錄A中規定的氣瓶、管子、壓力罐、低溫容器、氣缸包/氣瓶束等)
-所有罐類,包括可卸罐、罐狀集裝箱(移動罐)、油槽車用罐、電瓶機車/貨車用罐或容器、油罐車用罐 (用于根據94/55/EC指令和96/49/EC指令附錄運輸2級氣體,以及根據本指令附錄VI規定的某些其它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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