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司注冊法對注冊美國公司的稱號有以下需求:
1.應標明公司目的;
2.應包括“公司”、“已建立”等宇樣或其縮寫“Co”、"INC"等。
3.不應與下述公司的稱號一樣或類似:本州(國)現存公司、外州(國)現存公司、保存了獨占權約公司及已注冊的公司。但當上述公司以書面贊同且增加字樣以示差異.或許法院判決贊同后可不受此限。而且,當一家本州(國)公司被別的公司兼并、改組或承租時,它能夠在本州運用后者的稱號而不受此限。
綜合上述需求助公司稱號可進行注冊;向州務卿提交經公司職工簽署的注冊請求書和由該公司建登時的州務卿簽署的證明該公司杰出的法令名譽的證明書及若干注冊費后即可。這一注冊僅在請求注冊的日歷年末前有用,公司每年可重復上述程序來逐年延伸該注冊。
別的擬改變稱號的公司若欲保存其現有稱號獨占權向州務卿請求保存運用該稱號的獨占權120天。稱號改變
改變稱號須首要改變公司規章,而改變規章需要由股東會通過決議,還要實行商事注冊登記手續并進行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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