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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冊 |
2014年3月1日,*新的《修訂案》將正式實施,新法進一步降低了公司樹立門檻,注冊資本“零首付”變成實際。這一革新不但對推動小微公司、創新式公司生長具有活躍意義,也令保護債權人利益、健全公司主體信譽等有關配套準則的樹立和完善變成業界重視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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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年底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做出決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作出修改,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議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還有規則的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樹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則;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交納出資”的規則。公司股東(發起人)可自立約好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
不論是從國內試點的狀況來看,仍是從世界經驗考量,公司樹立準則的“由奢入儉”,都將極大地影響有關區域創業者“下海”試航的熱心,這對激活民間資本、攙扶小微公司開展都非常有利,可是,假如僅僅從鼓舞投資者視點思考問題,而不去思考投資公司的債權人、銀行、供貨商等等主體的利益,一味放松甚至虛化注冊資本的效果,到頭來只會使買賣安全遭到要挾,導致沒有債權人情愿與之打交道。可見,公司樹立準則改革能否獲得預期效果,不僅有賴于有關配套方針方法的出臺,更有賴于市場主體從久遠著眼、強化自律,一起保護杰出的買賣次序。合規開展,無疑是公司樹立準則改革的條件之一。
那么,作為市場經濟中*大的債權人,商業銀行如何在呼應改革號召、支持市場融資需求的一起,實在保護信貸資金安全呢?筆者以為,首要,應活躍推動工商登記、法人征信系統等有關準則系統的調整和完善,呼吁監管部門樹立對于不按協議出資或許以虛偽出資證明詐騙行動的賞罰機制;其次,在社會保障機制沒有健全的狀況下,商業銀行應在新注冊公司法人信貸投放上,采納更為審慎的審查情緒,重視客戶的歸納實力和開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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