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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協弘進出口有限公司
聯系人:朱先生
先生 (業務經理) |
電 話:021-61768579 |
手 機:13636566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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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展覽品進口報關代理 |
展覽物流,提供與展覽會或類似展示活動有關的樣品、宣傳品、過程所要求的個性化物流服務搭建材料等物項的進出境申報、文件制作、運輸、倉儲、現場服務及其全過程所要求的個性化物流服務。
x協弘展覽物流的服務展商門點---展臺---展商門點的全程服務
1、方案設計
2、文件準備
3、訂艙出運
4、展前聯系
5、現場服務
6、展后回運
展覽品進口流程:
1.展覽品進口備案
接待來華舉辦展覽會的單位,應當將有關的批準文件,事先抄送展出地海關,并向展出地海關辦理備案手續。
2.展覽品進口擔保
展覽品進境時,展覽會主辦單位、參展商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提供擔保。擔保形式可為相當于稅款金額的保證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擔保書,以及經海關認可的其他方式的擔保。在海關指定場所或海關派專人監管的場所舉辦展覽會,可免于向海關提供擔保
3.展覽品進口報關地點
展覽會的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在展出地海關辦理展覽品進口申報手續。從非展出地海關進口的展覽品,應當在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申報進口展覽品時,應向海關提交展覽品清單
4.展覽品進口查驗
展覽會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當于展覽品開箱前通知海關,以備海關到場查驗。海關對展覽品進行查驗時,展覽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場,并負責搬移、開拆、重新封貨包裝等協助查驗的工作
5.展覽會期間展出或使用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它海關認為需要審查的物品,應經過海關審查同意后,方能展出或使用。對我國、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以及侵犯知識產權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不得展出或使用,并由海關根據情況予以沒收、退運出境或責令展出單位更改后使用
6.展覽品進口駐場監管
展覽品進口復出境
展覽會結束后,展覽會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向展出地海關辦理海關核銷手續。展覽品實際復運出境時,展覽會的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遞交有關的核銷清單和運輸單據,辦理展覽品出境手續。對需要運至其它設關地點復運出境的展覽品,經海關同意后,按照海關對轉關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關手續。
展覽品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如需延長復運出境期限應報經主管海關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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