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法第九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1. 本條是對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和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檢定管理的規定。 2.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高計量標準, 為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統稱為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 3. 強制檢定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對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實行的定點定期檢定。檢定周期由執行強制檢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根據計量檢定規程,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4. 本條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加強檢定的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的規定,在具體應用時,是指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由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對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由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 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均應實行強制檢定。具體可參閱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該目錄制定于80年代,現在的很多設備當時還沒有,因此目錄已經遠遠不能滿足目前計量管理的需要。國家目前正在組織制定新版計量法,型式評價計量器具目錄已經公布,估計在新計量法出臺后,新的強制檢定目錄就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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