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于2011年7月1日在其官方公報上發布指令2011/65/EU(RoHS2.0),該指令于發布之日起第20天正式生效。指令規定,歐盟各成員國須在2013年1月2日前將指令內容轉換成本國法規,原RoHS指令(2002/95/EC)被廢止,這意味著新的RoHS指令從2013年1月3日全面實施。銷往歐盟的電子電氣產品需要盡快符合新RoHS指令的要求,相關企業該如何應對呢?鑒于此,本文將深度剖析RoHS2.0對企業產生的影響及應對措施。
歐盟RoHS 指令2011/65/EU(RoHS 2.0)的修訂指令(EU) 2015/863規定,自2019 年7 月22 日起,所有電子電氣產品(除醫療設備和監控設備)均需滿足該修訂指令中新增的4 項鄰苯二甲酸酯(DEHP、BBP、DBP、DIBP)的限制要求。SGS在此特別提醒廣大電子企業,所有輸歐電子電氣產品(除醫療設備和監控設備)目前都需要滿足RoHS指令中關于10項有害物質的限制要求(屬于電子玩具類的產品,還需遵循REACH 法規附錄XVII 中關于鄰苯二甲酸酯的限制要求)。在此背景下,歐盟成員國執法機關也可能重點加強對4 項新增物質的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