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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辰國際貨運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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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深圳鋰電池/鎳氫電池整柜出口 |
*類是單獨運輸的鋰電池。鋰電池作為一類由鋰金屬或鋰合金為正/負極材料、使用非水電解質溶液的電池,可分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兩類。鋰金屬電池內含金屬態的鋰,通常是不可以充電的,而鋰離子電池不含金屬態的鋰,是可以二次充電的。在單獨運輸時,它們對應的UN編號是3090和3480。
第二類是與設備一起運輸的鋰電池。在實際貿易運輸時,鋰電池經常會與設備放在一起共同運輸,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電池安裝在設備中,另外一種是電池與設備包裝在一起。不管是上面哪種情形,根據是否含金屬態的鋰,分別對應的UN編號是3091和3481。
第三類是鋰電池驅動的設備或車輛。近年來,各類含有鋰電池為動力的新能源車輛層出不窮,包括自行車、汽車、平衡車等等。國際海運危規為這類產品分配了UN編號3171。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鋰電池及其鋰電產品檢驗監管主要依據有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國際海事組織《國際海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國際民航組織《空運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則》以及《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規程》(SN/T0370.1-2009)(SN/T0370.2-2009)(SN/T0370.3-2012)等等。
例如《國際海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要求出口鋰電池必須通過UN38.3試驗,并提供試驗概要。每個電池和電池組都要裝有安全排氣裝置,如果發生普通事故,它要有防止受力破損的設計;每個電池和電池組都要裝有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裝置;每個包含多個并聯電池或電池系列的電池組,都要裝有防止反向電流造成危險所需的有效裝置(例如二極管、保險絲等);電池和電池組的制造企業必須建立良好的質量管理體系等等。
出口鋰電池及鋰電設備包裝要求
國際海運危規《危險貨物一覽表》包裝導則P903條款中提到了下面幾個要求。它是按照產品類別不同劃分的,該導則適用于UN3090,3091,3480和3481項下相關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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