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設備CE認證PED指令
壓力設備CE認證介紹:
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過,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個月的適應寬限期,即產品可以選擇適用PED或各國原有的規定(但適用各國原有規定者只能在該國境內流通),從2002年5月29日起則各國原有的規定一律廢止,PED成為歐洲壓力設備的強制法規。
根據PED規范,高于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要:
1、具備安全性
2、符合設計、制造、和測試的基本安全要求
3、滿足適當的符合性評定程序
4、貼附CE標志及相關規定的標示
低于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要:
1、具備安全性
2、依據完善的工程實務而設計、制造
3、貼附相關規定的標示(可以不必貼附CE標志) 產品歸類與符合性評定模式的選擇
4、廠商必須針對產品加以分析歸類才能因應PED對不同壓力設備的不同規定。產品可歸類成五類:PED條款3.3(依據會員國的完善工程實務而設計及制造),以及第I類到第IV類等五類。危險性越高,則分類等級越高,規定也就越嚴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