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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離婚律師-房產歸屬協議的效力 |
北京的離婚后財產糾紛當中律師電話:15811331155,民法典關于夫妻財產協議的效力與性質的認定,是案件審理過程中比較常見的問題,這也決定了夫妻間財產的最終歸屬,切實關乎著每一個人的利益。而協議中有關不動產歸屬的約定,又是其中普遍關注的焦點。針對這一問題,《民法典》是如何進行規定的呢?劉強律師將通過下列典型案例進行詳細闡述。
首先,關于此約定的效力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五條給出明確解答:“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一千零六十二條、*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對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對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鄙鲜龇梢幎▽嶋H上允許婚姻關系當事人通過約定自由處分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后共同財產,即個人有權依據自己的意思處分自己的財產。其約定的范圍不僅是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還包括婚前財產?梢约s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的形式應當采用書面協議。生效后對夫妻雙方均有約束力,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可以對抗該第三人。
楊某與朱某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協議,將楊某的婚前房產約定為朱某個人所有,楊某自愿放棄其原有份額,本質上是楊某對其婚姻財產權利的處分,其將爭議房產的份額權利給予朱某,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
但是,此協議雖然有效,但能否根據此協議直接判定房產所有權全部歸朱某所有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此約定改變了所涉及財產的權利歸屬,其在本質上并非夫妻財產制契約,而屬于夫妻間贈與的范疇,此協議雖然名為“約定”,但是并不影響對該約定贈與性質的判斷。判定該行為屬于贈與行為后,此約定顯然僅具有債權效力,并不能發生物權效力,發生物權的變動仍然需要進行公示方能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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