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什么是暫估入賬?
暫估入賬應該是會計處理模式和稅務處理模式差異的一種妥協調節,稅務上只認發票,會計上我們有可以確認相關金額的真實單據就可以了,這也是會計上實質重于形式的一種體現。
實務中出現暫估入賬通常是由于采購方未及時結算,存貨已經入庫,但采購發票尚未收到,不能確定存貨入庫成本的情況。較為嚴謹的財務人員按照現行會計準則“實質重于形式、重要性以及謹慎性”的質量要求,會進行成本的暫估和沖回處理。
問題二:暫估的賬務怎么處理?會計分錄怎么寫?
①當月入庫未收到發票,月底時為了正確核算企業的庫存成本,應進行暫估入賬。會計分錄如下:
借:原材料100
貸:應付賬款——暫估/無票100
②按照規定,暫估入庫要在次月月初紅字沖回,但考慮到發票取得的不確定性,可能會導致加大財務人員的工作量。因此,在實際工作當中一般是在收到發票時再作沖回處理。會計分錄如下:
1)紅字沖回暫估入庫
借:原材料-100
貸:應付賬款——暫估/無票-100
2)收到發票,作常規入庫處理
借:原材料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
貸:應付賬款——XX供應商113
問題三:暫估入賬金額是否應該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
根據財會〔2016〕22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相關規定:
“貨物等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賬務處理。
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并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賬。下月初,用紅字沖銷原暫估入賬金額,待取得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并經認證后,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
上述條款明確指出,暫估入賬金額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