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從業)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區級科技進步三等獎(或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個人證書為準)。
(二)市(廳)級優秀設計(含優秀勘察、優秀建筑軟件、優秀標準設計)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個人證書為準)。
(三)市(廳)級以上優質工程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個人證書為準)。
(四)主持或作為主要業務骨干參加市級以上重點科研項目,取得顯著經濟效益。
(五)在建設工程中,應用先進技術和經驗,有較大創新和突破,取得社會、經濟效益,經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或獲得市級以上主管部門表彰或獎勵。
(六)解決設計、施工中的較復雜疑難類技術問題,在處理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中,措施得當,效果顯著,經區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七)獲得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
第十條 論文論著要求
任現職(從業)以來,獨立或作為*一作者發表本專業研究論文,或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研究著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本專業著作,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
(二)結合本專業工作實際,撰寫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論文、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技術總結、立項研究(論證)報告2篇以上。其中,在本專業領域公開刊物(須有ISSN和CN刊號)或本行業市級以上專業期刊上發表本專業研究論文1篇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