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貿區區內融資租賃企業可開展全流向的租賃業務,包括兩頭在內的境內租賃、兩頭在外的境外租賃、以及一頭在內一頭在外的進口或出口租賃業務。
2.自貿區內的融資租賃公司可兼營與主營業務相關的商業保理業務。
3.區內融資租賃公司的審批權限下放,由自貿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負責審批3億美金以下注冊資本的外資融資租賃公司。
4.允許和支持各類融資租賃公司,在自貿區內設立項目子公司(SPV公司)并開展境內外租賃服務,并且對項目子公司不設*低注冊資本金限制。
5.自貿區內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或金融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納入融資租賃出口退稅試點范圍。
6.自貿區內注冊的租賃公司或租賃公司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從境外購買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并租賃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飛機,享受相關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
7.對于進口融資租賃,由國內承租人報關的,承租人可向海關申請分期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并允許采取保證書的方式提供擔保。
8.自貿區內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可享受浦東新區針對金融業的專項財政扶持政策。
9.取消融資租賃公司境外租賃對外債權業務的逐筆審批,實行登記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