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版《實施細則》明確小汽車指標使用類型分為普通小汽車指標、混動小汽車指標、純電動小汽車指標,明確了每種指標的使用范圍。
其中純電動小汽車指標只能用于純電動小汽車登記;
混合動力小汽車指標只能用于混合動力小汽車或者純電動小汽車登記;
普通小汽車指標可以用于普通小汽車、混合動力小汽車和純電動小汽車登記。
一、如何獲取指標詳情請咨詢騰博朱經理,18938953362
小汽車指標按獲取方式分為增量指標、其他指標、更新指標。
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本實施細則規定,通過搖號、競價方式或者直接申請取得增量指標。
單位或者個人在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單位或者個人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汽車已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后,可以按本實施細則申請取得更新指標。
這兩類小汽車增量指標無額度限制
2019年版《實施細則》增量指標的配置周期、額度、比例及方式與2018年版《實施細則》完全保持一致。
增量指標以12個月為一個配置周期,每個周期內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配置額度為8萬個,額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混合動力小汽車增量指標和純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無額度限制。
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以搖號方式和競價方式各配置4萬個,個人指標占88%,單位指標占12%。
混合動力小汽車增量指標和純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經申請并通過資格審核后直接配置。
二、單位申請增量指標主要有五大調整
1.為保證政策執行的公平性,增加了企業“合法經營、無欠稅且納稅狀態正常、經營狀態為正常”的要求。
2.將企業申請指標編碼的*低納稅額從3萬調整至5萬。
3.取消了企業純電動車指標的“N+1(純電動)”中的“+1”政策。
4.完善了申請編碼計算規則,納稅額已在上一年度計入稅款總額用于獲取申請編碼的,不得在本年度計入稅款總額。
5.明確了同一個配置周期內,單位獲得指標后,應當相應核減其申請編碼數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