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與清算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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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十章是關于“公司解散與清算”,這部分內容可能往往是容易被投資者所忽視的,而所謂“知止而后有定”(《大學》)。作為投資者不能僅僅關注帶來收益的部分,當公司經營過程中,股東之間因意見不合等各種原因產生糾紛,或者公司被部分股東把持,侵害另外部分股東利益的時候,作為利益受損方,往往處于進退兩難的境地,因此作為投資者在zui初就應該對投資者的“退出機制”做到心中有數,這樣才能做到“知已知彼,百戰不殆。”(《孫子兵法》)
有些朋友可能對公司解散和清算沒有概念,甚至覺得兩個意思差不多,實際上公司解散是啟動公司清算的事由,并且公司未出現解散事由的情況下,是不能直接清算的。
《公司法》di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di一百八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根據該規定可以明確兩點:di一,公司解散與公司清算在時間順序上,前者早于后者;di二,公司解散與公司清算具有明確的因果關系,前者是因,后者是果。同時,該規定還隱含了一層意思,即公司解散并不必然導致公司清算,因為當出現《公司法》di一百八十三條第(三)項情況時,即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情況下,由于之前公司的權利義務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繼承,所以不需要進行清算。
另外,作為投資者需要特別重視的是《公司法》di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即股東可以起訴解散公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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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di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由于《公司法》di一百八十二條對投資者特別重要,但法條本身規定又特別籠統,所以zui高人民法院又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進行了詳細解釋:
zui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14修正)
di一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di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