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州博遠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聯系人:薛工
先生 (銷售) |
電 話:15995821055 |
手 機:15995813522  |
 |
|
 |
|
知識產權是否也是可以共享的權利 |
如果說近年來大家關注度*高的詞是什么,那么非“共享”莫屬了。單車可共享,充電寶可共享,雨傘也可以共享,但是對于具有專有權利的知識產權可以共享嗎?
某知識產權業內專家認為,有些東西可能可以共享,但是有些東西在共享中可能需要進行適當地區分,比如說“王老吉”“王老吉紅罐涼茶”,這幾個文字不加限制地共享的話,可能會導致消費者對未來市場主體上無法區分。因為王老吉、加多寶就商標而言均有特定的歸屬主體。
另外,在共享權益過程中還應該關注對商譽評估價值的影響,由于商譽無法分割,而且存在很強的不穩定性,這也需要雙方在共享權益的權利義務行使過程中基于合理避讓、善意履行等誠實信用原則,劃定出相對清晰的邊界。
基于*高人民法院在判決中體現的“共享”規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教授表示,王老吉、加多寶在使用涉案知名商品包裝裝潢時,應當注意突出各自商標,便于相關公眾區分。“王老吉”商標許可協議已經終止的情況下,加多寶沒有權利在包裝裝潢中使用“王老吉”字樣。
鑒于雙方的合作背景以及歷史因素,加多寶“共享”的“紅罐”包裝裝潢權益是否可以轉讓給第三人行使?為更好的平衡雙方利益,對于加多寶“紅罐”包裝涼茶的產量是否要加以限制?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局長安青虎認為,這是雙方在后續行使包裝裝潢權益過程中需要考慮的問題。
部分學者認為既然*高人民法院判決中已認定“王老吉”三字是紅罐裝潢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加之加多寶已改用金罐。如果判紅罐裝潢歸廣藥,判加多寶在雙方訴爭期間使用帶加多寶的紅罐不構成侵權,避免使用“共享”,或許既可定“紛”又能止“爭”,并為今后解決此類紛爭提供一更具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
商標權是否也成共享的權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