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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出口印尼文件如何辦理大使館認證蓋章
從中國出口貨物到印尼國家,由于2國間的緊密聯系,出口到印尼的貨物每年不計勝數。由于在中國出口貨物到印尼,經常會經過香港這個中轉地區,所以印尼海關常常要求要做一份香港未再加工證明來確保貨物雖然經過香港,但在香港沒有經過任何的加工改造。但是印尼的客戶經常不會在*一時間告知出口商說要辦理未再加工證明,導致貨物到達印尼海關后才要求辦理證明書。這就產生了一定的時間和費用。
根據中國政府與歐盟當局經友好協商簽訂的“協定”,自1996年4月1日起,中國經香港轉輸歐盟普惠制項下的出口受惠商品除需要附有中國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FORM A外,還需要具有在中國簽發的聯運單,或由本公司在FORM A第四欄加簽“未再加工證明”,才能享有歐盟普惠制關稅優惠待遇。
如何申請“未再加工證明”
1.貨物的關系人(如制造商、承運商、中介商等,以下簡稱“申請人”)均可申請“未再加工證明”。
2.申請時,需提交已簽發的原產地證正本和復印件各一份、中國的出口發。票、報關單和申請人開具的轉口發。票(皆為復印件)及書面申請,據實申請。申請人應于貨物交倉前提交申請。
3.申請人應保證我國出口貨物在香港貨澳門停留或轉運期間,不對該貨物進行任何加工,方可獲得簽發“未再加工證明”。
“未再加工證明”的中文為:“茲證明該證書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轉運期間未進行任何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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