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公布的消息,截止到2016年6月,共有49家金融租賃公司,最早批準成立的時間為1986年12月。由于租賃業務具有投資大、周期長的特點,在負債方面我國允許金融租賃公司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外匯借款等,作為長期資金來源渠道;在資金運用方面,限定主要從事金融租賃及相關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成為兼有融資、投資和促銷多種功能,以金融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擁有該牌照的公司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 融資租賃業務;吸收股東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二) 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
(三) 境外外匯借款;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經濟咨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di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二)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且從業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歷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于總人數的50%;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三)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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